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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廬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府令第185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函〔201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行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執行,并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三、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基礎設施工程。
    四、本辦法所稱的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建設意向成立直至辦理工程財務決算的整個建設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
    五、本辦法所稱的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是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合同價、工程決(結)算等的測算、確定或者調整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的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六、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測算方法,從工程建設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取的可用于預測、評估、計算工程造價的參數、量值、方法等。具體包括由政府設立的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的工程定額、指標等指導性計價依據;建筑市場信息價格依據;企業(行業)自行編制的經驗性計價依據以及其他能夠用于科學、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的計價規定。
    七、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遇到新技術、新工藝或其他特殊因素,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已做補充或調整的,可執行新計價依據,并經縣發改、財政、住建、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具體操作規程另行制定),但已通過竣工驗收或已辦理結算手續的工程,不再調整。
    八、住建、發改、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審計、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造價計價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桐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負責本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九、政府投資項目應遵循經濟合理以及“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根據工程造價在建設期不同階段的確定和控制要求,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頒發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建筑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十、投資估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主要設備選型、建設工期、投資估算指標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十一、設計概算應根據初步設計、概預算定額(含概算指標)、費用定額、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以及編制期的建筑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并合理地考慮建設期內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變化因素,防止留有投資缺口。
    十二、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審批應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執行。投資概算應經縣發改部門審核與批復,并作為項目資金安排、招投標控制的依據。
    十三、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施工圖預算應以批準的設計概算和設計施工圖為依據,按照國家、省、市、縣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市場價格信息及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規定進行編制。編制的施工圖預算應在批準的設計概算控制范圍內。
    十四、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合同應明確約定代建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代建單位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改委關于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33號)對于工程造價控制目標的管理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工程造價專業管理人員以及專門的工程造價管理內設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造價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并按代建合同的約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工程造價控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五、為減少工程變更,防止造價失控,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前期設計階段進行充分技術、經濟論證。實行施工招投標的工程,一般應在招投標前進行施工圖審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等依法可不實行招投標、采用協商方式確定合同價的工程,一般應在協商合同價前進行施工圖審查。
    十六、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我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實行招投標。
    十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并遵循國家、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辦法和法規規定。
    十八、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時,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十九、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規定、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達到國家規定深度的設計施工圖以及建設項目規范標準、技術資料、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等相關規定和資料,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二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招投標時,應編制招標控制價,并根據有關規定設置投標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算中的建安投資,如超出批準的項目概算的建安投資時,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報原審批部門審核。
    二十一、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國家、省、市、縣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計價依據、計價方法,按照設計施工圖編制。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應對其編制的招標控制價的質量負責,縣發改、住建、審計、財政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招標控制價進行監督和管理。
招標人應將經審核后的招標控制價報縣住建局備案。
    二十二、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該招標工程的成本或超出投標最高限價。
    二十三、實行招投標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按中標價訂立合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等依法可不實行招投標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協商確定合同價。
    二十四、發承包雙方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定施工合同,明確工程價款的確定、支付、調整、風險分擔、違約處理等條款。
    二十五、發承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大小、工期長短、技術復雜程度、招標階段施工圖設計深度等因素確定合同類型。
    (一)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低于6個月(不含)、合同總價低于200萬元(不含)、技術簡單,且招投標時施工圖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備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采用該合同方式的,應事先約定工程的承包范圍、風險范圍和幅度。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清單工程量錯誤或漏算的風險范圍和幅度,并約定風險范圍和幅度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和幅度內的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二)固定單價合同。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幅度(同下),以及風險范圍和幅度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和幅度內的綜合單價不再進行調整。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招標工程適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  
    (三)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工期超過12個月(含),或者采用新工藝、新結構的特殊工程,適宜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應約定合同價調整因素、合同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幅度,以及風險范圍和幅度外的價格調整方法。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二十六、發承包雙方在約定施工承包合同價時,應考慮建設期間市場要素價格變動因素和風險,明確工程造價計算基數、價款調整范圍、計價方法、計算依據等內容。國家、省、市、縣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計價文件對此有規定的,應按規定進行合同約定。  
    二十七、發承包雙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和有關文件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計量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索賠處理程序、原則、費用計算方法以及時限要求、支付方式;  
    (四)違約責任和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時限;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返還時限;  
    (八)安全文明防護措施、意外傷害保險、農民工工傷保險等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履約擔保、工程保險等其他事項。  
    二十八、發包人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合同報縣住建局備案,并抄送縣招管辦一份。縣發改、住建、審計、財政、監察、招管辦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對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十九、政府投資項目應建立規范有效的工程變更管理制度。項目主管部門、業主和代建單位應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按照工程變更規模和影響程度,設置工程變更審核的程序、權限及時限,并明確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各方主體的職責,對工程變更實行事前審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需調整項目概算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執行。未經規定程序實施的工程變更,其增加的費用不得納入工程費用。  
    三十、發生工程索賠時,發承包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處理程序、索賠原則、索賠費用計算方法和爭議解決方法處理工程索賠。索賠提出方應在索賠事項初發時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擴大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三十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結算文件。發包人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進行核對。合同對工程結算辦理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十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發包人)應建立和規范工程造價內審制度。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工程結算審核程序有特別規定的,發包人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結算需報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審核的,發包人應在完成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內部核對后,按合同約定及時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核。  
    三十三、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合同約定程序審核完畢后,由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發包人應于工程結算報告雙方確認之日起30日內將工程竣工結算成果文件報縣住建局備案。  
    三十四、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必須依法獲得相應的執業資質,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獲得從業資格認可,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執業準則和規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類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準確性,使工作成果誤差率控制在管理部門規定的執業成果差錯率控制標準內。  
    三十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對其編制或審核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質量負責,因工作過失導致委托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十六、外地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縣設立分支機構或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按有關規定到縣住建局備案,并接受縣住建局的監督和管理。  
    三十七、縣招管辦、住建局依據《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桐廬縣招標代理機構綜合考評辦法》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年度信用進行記分,其定量考評的結果將作為該企業入選政府投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的重要依據;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并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  
    三十八、政府投資項目當事人在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住建、發改、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處理。
    三十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限期整改,并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未批先建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依法應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投標的;
    (四)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違規行為。
    四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行業標準、執業準則和規范的,由縣住建局依法予以處理,并按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十一、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包括注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違反有關資格管理規定、行業標準、執業準則和職業操守的,由縣住建局依法予以處理,并予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提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十二、縣發改、住建、審計、財政、招管辦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監督和檢查,建立工程造價違規行為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三、縣發改、住建、財政、審計、招管辦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四十四、縣住建局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對縣住建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十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前發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十六、本辦法試用期一年。
 
桐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7月23日印發